利用企业改制便利贪污受贿原厂长被判有期徒刑10年半
九江新闻网讯(董泽涵陈龙记者朱淳兵)利用企业改制的工作之便,大肆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。10月12日,瑞昌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贪污、受贿案件,一审以贪污、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;以贪污、受贿、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;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6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。
十年前,九江冶金总厂因文物保护需要,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关闭改制。2007年,九江冶金总厂改制立项启动。时任九江冶金总厂厂长的魏某、厂长助理范某、办公室主任杨某在拟制方案时,利用职务之便,虚增改制成本,贪污改制资金。2009年,该厂收到改制资金1325万余元。在发放改制资金时,三人通过隐瞒真实发放表,假冒职工签字伪造发放表,并将伪造的发放表入账,从而套取改制资金106万余元。2010年,三人经过商量后,决定由范某经手将套取的改制资金中的75万元予以私分。另外,魏某还分别与杨某、范某两人利用截留低收入困难户生活保障金,冒领已报销的医疗费的手段私分了相关款项。其中,被告人魏某参与贪污金额达95万余元,被告人范某参与贪污金额达87万余元,被告人杨某参与贪污金额达83万余元。此外,被告人魏某还收受他人贿赂5万元。被告人范某先后两次挪用公款共达800万元,并在事后收取了好处费1万元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魏某、范某、杨某身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之便,乘企业改制财物管理制度不健全之机,伙同一起私分公款,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。被告人魏某、范某利用职务之便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,其行为构成受贿罪。被告示人范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公款用于私营企业虚假增资验资,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,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。三名被告人在企业改制期间贪污公款,酌情从重处罚;三被告人有自首情节,在庭审中自愿认罪;案发后,被告人魏某、范某的贪污、受贿赃款大部分退赃,被告人杨某已全部退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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