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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消息】促进公平竞争电商纳税或在近两年启动

发布时间:2020-12-25 21:16:43 阅读: 来源:瓶阀厂家

5月5日,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《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》令很多网店经营者忧心忡忡的 “电商征税”传闻终于告一段落。从意见的具体内容看,对电商的普遍征税暂时不会立刻到来,已经习惯于享受不纳税这样的超级优惠政策的“皇冠卖家”们可算松了一口气。此前,包括北京、广西、江苏、上海、山东、深圳等在内的全国主要沿海省市税务部门,相继约谈辖区内的电商企业,电商征税传闻一时间让全国各地的大小电商们直呼“狼来了”。

不难看出,政府层面对待电商征税的态度趋于谨慎,因此对电商的普遍征税将暂缓一段时间,这将给电商的进一步成长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。不过,这段缓冲期会维持多久?对电商征税将会给这一行业带来哪些影响呢?就此,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分别采访了电商及财税方面的专家,对以上疑问进行解答。

电商缴税只是时间问题

中国经济时报:业内专家和学者普遍认为,对电商征税是必然的,只是时间问题,你怎么看?

赵萍:当前,从整个国家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讲,依法治国是大势所趋,任何一个领域或群体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。在经济领域,法律的作用主要是维持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。

在过去的10多年,电商的速度和规模都得到了快速发展和壮大,可以说取得了辉煌的成绩。但是随着“互联网+”政策的逐渐落地,电商和实体店日渐融为一体,其界限也日渐模糊,绝对不用征税的电商几乎不存在了。在这种情况下,实体经济运行的规则也适应于电子商务领域。另外,随着规模的逐渐扩大,电商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已经扮演起重要的角色,不再是“弱势群体”和需要特殊政策扶持的群体,应该和其他实体经济的企业一样,在同等的市场规则下进行运作和竞争。因此,我认为对电商征税是必然的,只是时间问题。

蔡昌:对电商征税本身就不是一个问题,因为电商是一个商务组织、法人机构,它具有盈利能力,所以它就是纳税人。

李广乾:该不该征税要从电子商务发展的全过程来看,电子商务最初的目的是为了方便交易,也是为了促进信息化的发展。 2008年以前电子商务发展比较慢,国家层面希望推广,现在电子商务的一些障碍,如支付、信用、物流等问题都解决了。我把电子商务的历史性贡献划分为三个方面,电子商务为我们当前社会带来了“三大件”,第一是为社会创新发展奠定了一系列很好的发展平台,包括B2B、B2C、C2C以及跨境电子商务等都已经形成了自己的平台;第二是因为电子商务快递物流而带来的现代物流体系建设;第三是有了便捷的电子支付,这就是电子商务经济发展所带来的“三大件”。无论从信息化发展角度还是电子商务发展角度来讲,我国都已经发展得相当的好。从国际层面来看,我国电子商务的交易总额、规模、品种,都达到了世界第一。当前,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跨过了推广应用的阶段,考虑到电子商务环境的转变,缴税确实该提上日程了。

中国经济时报:《意见》指出,要深入分析电子商务、“互联网+”等新兴业态、新型商业模式的特点,你认为,这里的特点主要指什么?是否需要为电商单独设立一个税种?

赵萍:特点就是特别或特殊之处。从税收的角度分析,电商与实体经济主要有以下两点不同。特点之一是电商的交易都是在网上进行,有全程跟踪的大数据,可以更直观、实时地反映其经营情况。特点之二是电商无店铺。一般来说,税务部门到实体经济的注册地找到企业就可以进行税务执法。但是对无店铺的电商,尤其是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小网店,税务部门在征税时的难度就比较大。

我认为没有必要针对电商设立一个单独的税种。因为电商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当下的商业形态,而商业模式和经营方式都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,即商务没变化,只是商务具体的表现手段发生了一些变化。对于电商来说,其和实体店面临的是同一个市场,销售的几乎是一样的商品,所以没有必要对电商设立额外的税率或税种。

蔡昌:不需要为电商单独设立一个税种,虽然电商当中包括一些虚拟经济,但是它做的东西和实体经济是一样的,我们的税收体系里有财产税、行为税、货劳税(货劳税包含增值税、消费税、营业税、出口退税)、企业所得税、个人所得税,这些税种适用于所有的商务组织。

吹牛也上税?

中国经济时报:对电商征税将给这个行业带来哪些影响?是否会削弱电商的价格优势?

赵萍:对电商征税,受影响最大的是C2C的小网店。之前规模小的网店因为没有注册,税务部门很难对其进行税收监管,如果统一征税,对目前不纳税的小网店影响最大。像天猫、京东、1号店等一些大的平台电商基本和实体经济一样,都是经过注册,并根据其营业额、所得额、增值额等进行纳税。此外,很多大的网店还有线下体验店,一般属于B2B,经营流水比较大,竞争规则和税收的相关规定与实体店基本没区别。

对电商征税后,在商品价格方面不会受到太大影响。首先,对已完备税务流程的B2B模式没有影响,对B2C模式有一定影响。相比之下,对规模较小、运作灵活的C2C影响较大。其次,电商是一个充分竞争的领域,消费者选择多,如果没有了价格优势,消费者就不会光顾。再次,电商征税影响的是一部分电商群体,由于整个社会的平均价格没有上涨,受影响的电商如果涨价将会面临失去市场的风险。所以,电商会尽可能消化因税收带来的成本增加,控制商品价格上涨的幅度。

蔡昌:电商的种类很多,第一类是实体商品流通电商,如京东,这一类电商受到的影响比较大。第二类是网络平台电商,如阿里巴巴,它是一个虚拟的交易市场,负责提供交易场所。如果我们的政策对网络平台电商没有优惠,未来会严重打击电商。第三类就是基础运营类电商,它是网络技术提供商,进行网站运营、网站设计,例如华为。还有一类是服务类电商,比如远程教育、远程医疗等把实体服务搬到互联网上的电商。实际上,这几类电商并不是完全没有缴税,目前的问题在于,它们缴得够不够。

说到缴税够不够,实体商品流通电商存在刷单的问题,为了获得好的交易记录,吸引顾客去刷单,网络经济的这种现象给税收监管带来了一个难点。国家税务总局讲了这样一个观点:过去吹牛不上税,现在吹牛也要上税了。其实刷单本身是一种欺诈行为,但是又不能完全杜绝,一旦征税,刷单的电商会觉得很冤枉。

李广乾:在经济新常态下,在促进大众创业、万众创新的要求下,要正确地促进、培育就业,税收是一种手段,因此在考虑征税的时候,应该综合考虑两种大的环境,第一,当前的电子商务已经不是纯粹地到网上交易了,电子商务出现了很多新的变化,电商跟传统行业在结合,不能简单地把它看成以前的对电子商务的认识,纯粹地对电子商务交易征税。第二,在对电商征税时要区分,对于我们要促进和鼓励的行业可以缓征或者少征。对于有利于传统行业转型的电商,应该给予宽松的环境,有针对性地鼓励互联网企业融入到传统行业中去。

电商征税落地或还需两三年

中国经济时报:电商征税需要经过哪些程序?需要多长时间?

赵萍:一般来说,由税务监管部门和国务院法制办共同起草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法律,再报全国人大批准进入立法程序,批准后即可执行。从税法上我认为不需要针对电商进行额外立法,只需要在现有的税法基础上添加必要的司法解释,让现在税法涵盖的企业类型包括电子商务并依法征税即可。

在实际操作层面,电商都是在平台上交易,通过大数据征税,本身没有太大难度。比如电商的销售额因网上支付而透明化,便于营业税的征收。尽管增值税需要有进项抵扣,对很多电商来说,进项商品的价格是否透明、是否取得进项的税票是难点所在,但是电商都是在平台上进行交易,通过大数据分析,基本可以解决。至于征税的时间,在各部门积极配合的前提下,一般几个月就可以。

蔡昌:从现在的情况看,条件还不是很成熟。要对电商征税,一方面我们要掌握一些数据信息,现在是大数据时代,国家必须有能力通过大数据挖掘信息,知道电商的真实业务量,应该交多少税。信息到位之后,还要有合理的征管办法,经过这样一个从大数据到有效信息,从有效信息到征管方的配合的过程,对电商征税才能真正实施落地。国家可能要做好不同地区之间的情报交换、信息共享,这在电商监管方面非常重要,此外还要找到与电商合作的各方,比如电商的客户群,通过监督客户群来变相地获得电商的信息。这些程序还需要一些时间,我们要掌握电商的特点,真正形成大数据,在互联网时代用互联网思维来解决电商税收征管问题。不用互联网思维和大数据,也解决不了问题。

现在大数据非常流行,包括总局和其他国家的监管部门,也都开始使用大数据系统,辩证地来看,要做到比较到位,我觉得还需要两三年时间。不过现在电商已经做到了一定程度地缴税,不是完全不缴税,比如京东有电子发票,这就是促进电商征税的一个很好的办法。

李广乾:对电商征税要分步来,可以分阶段,分行业去做,还要权衡地区的公平性,可以先对经济发达的地区征税;为了鼓励西部地区的发展,西部地区可以缓征。对于那些交易能够比较容易确定的、跟实体交易类似的、监管比较容易的电子商务行业业态,可以先征。另外,为了激励各地政府发展当地电子商务经济的动力,有必要对电子商务税收做法进行一定的创新,例如突破传统的属地化原则,以被交易商品的发出地或购买者所在地为征收基准。

国家税务总局发函说不会马上对电商征税,并不是我们故意要等,而是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,包括电子发票、移动支付等问题,这涉及到技术层面的成熟过程,以免出现很多不合理的情况。对电商征税应该区分不同情况,有对平台电商企业的征税、对个人网店的征税、对不同交易品种的征税等,此外跨境电商还涉及到国际平衡的问题,非常复杂。

我认为B2B、B2C可以快一点,这一两年可以开始启动,但是从促进大众创业、万众创新的角度讲,O2O的电商可以缓征、少征。

电商缴税 市场更公平

中国经济时报:在当前大众创业、万众创新的氛围下,对电商征税是否会抑制创业热情?现在是否是合适的时间?

赵萍:对电商征税不会影响创业者的热情。近期出台的《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》明确指出,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,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,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,例如两年免税三年减半。还应注意的是,目前的征税与优惠政策不矛盾。我国不是不针对电商征税,而是根据实际情况,给出一个优惠期,让鼓励措施更有效,尽快建成统一开放、竞争有序、诚信守法、安全可靠的电子商务大市场。

现在应该是电商征税的合适时期。一是电商的规模大了,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已经超过10%,网购也成为比较大的行业。二是对小的电商来说,根据实体经济的征税方法,可以实施“包税制”,这对销售额低,规模小的电商,也是一种保护。总之,征税对小的电商来说不会有太大的杀伤力。

蔡昌:我认为不会抑制创业热情,淘宝私人卖家好像会受到影响,这是一种表象,因为统一纳税监管本身可以促进诚信建设,现在互联网经济更需要诚信建设来推进它的交易透明度,大家公平竞争了,这样会激发更多人的创业热情。实体店缴税,网店不缴税,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。首先,如果能做到社会公平,透明度更高,电商造假马上得到处罚,这样能够激发更多人的创业热情。其次,可能有些人对电商缴税有一些削弱价格优势等担忧,但实际上国家可以通过别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,比如财政补贴、税收返还,还有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、创业项目的扶持政策等。所以我觉得创业者的热情不会因为电商征税而被抑制,而且国家如果真正能从诚信建设的角度来引导,还能够激发更多创业热情,公平竞争的环境会让大家更愿意去创业。

李广乾:有人担心对电商征税会抑制创业热情,其实大可不必。这很好解决,通过设置交易额起征点即可。只要有利润,就会有人去创业,不一定会抑制他们的积极性,征税不是给电子商务创新创业设立新的门槛,而是为了创造一个更公平的创业环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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